如何处理不合格的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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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物试剂、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物试剂、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物试剂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物试剂、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物试剂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